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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引发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与劳动者劳动保障两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这些问题由于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成为双方共同的关切。为了回应这些关切,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释疑解惑,我们选择了部分主要的问题进行答疑如下,供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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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问题一】
问一: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用人单位应如何发放工资?
答:可发放病假工资。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劳动者,自2023年1月8日起,用人单位不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发放正常工资。
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停工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病假处理,发放病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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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二:用人单位能否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要求劳动者在岗期间佩戴口罩?
答:可以合理制定此类规范。
“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弱势人员聚集情况,在自主管理的范围内要求劳动者在岗期间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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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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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国家有新的政策或地方有特殊的政策与以上内容不一致时,以国家新政策与地方特殊政策为准。
上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法律服务团
执笔人:劳动法律组
陆敬波律师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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