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醉汉凌晨砸金店盗上千件首饰沉入河中,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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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汉盗窃要坐牢吗?离了各大普!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案金额上百万元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发现场 本文图片均为 上海金山法院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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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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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唐某在家中喝完酒,竟起意想去偷东西,就准备了背包、榔头等工具。

  次日凌晨,唐某至金山区某购物广场,使用榔头将地下车库出入口侧边窗户砸破后进入购物广场内部,后至一楼被害人经营的珠宝店内,使用榔头将柜台的玻璃敲碎,将1000余件金银饰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都扫入携带的背包。离开商场后,唐某又用薄膜包装好装金银首饰的背包,将其沉入河中。

  2023年4月24日,唐某在单位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藏匿起来的金银饰品在其主动交待下也很快被找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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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唐某盗窃的金银首饰金额已经超过上海地区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尽管唐某在法庭上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辩解自己喝醉酒没有想偷如此多的财产,但仍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下,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的。因此,醉酒的人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醉酒也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标签:醉酒被告人盗窃罪的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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