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5万!员工做变性手术请假被公司按解雇!法院判决亮了→

蔡徐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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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男员工小高实施了变性手术,请假休养2个月,期间主管同意其休假,而人事却一直“不同意”其休假……不久后,公司突然以“旷工”为由,要与小高解除劳动关系。小高愤而起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2015年4月13日,小高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技术部产品总监,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4月12日,月薪为51259元。

  2018年4月16日,小高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易性症,需要进行男转女性别重置及手术。6月27日,小高通过微信向主管领导李某请病假,并于同日进行手术。

  7月19日,小高出院,出院记录中记载“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当日,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单,建议术后全休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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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25日,小高通过办公系统提交了2张请假申请单。7月30日,总裁办直属领导签批“同意”。8月7日,员工关系管理员意见为“不同意”,其中拒绝理由有“根据病假条无法判定为因病休假,故请提供内容明确的假条。”

  8月21日,小高再次提交病假申请单,附件为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单。同日,总裁办直属领导签批“同意”,员工关系管理员处一直未显示审批同意。

  8月27日,公司向小高邮寄了返岗通知书,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而小高并未进行回复。

  9月6日,公司向小高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高连续旷工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11月22日,小高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休假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高的仲裁申请。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6日解除,且不支付小高要求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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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决:非因突发事件未预先请假≠旷工,公司系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的解除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保障劳动者就医权和休假权的同时,加强对劳动者任意请休病假的约束,保障用人单位良好的工作秩序,是制定内部请休假制度的首要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劳动者请休病假的审批和许可也应进行个案考虑,如审查过于机械化,不考量劳动者所患疾病的特殊性,则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案中,小高的病情具有特殊性和私密性,从诊断到手术再到康复和社会复归,需要一定的康复时间和社会适应过程,故小高术前希望对病情保密,请假时仅向其直接领导口头告知,并在提交病假材料时对隐私部分进行处理,系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行为,不应严加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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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法律条文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因变性而受歧视,但劳动者因为进行性别置换手术而转变性别并获公安机关认可后,其享有平等就业不受歧视的权利,应系其中之义。本案中,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小高发送的返岗准备函件中提及了“精神病人发作,其他员工的恐惧、不安和伦理尴尬,如厕问题”等内容,导致小高据此主张受到了公司的就业歧视。在此,本院呼吁并相信公司及其员工能够发扬“开放、平等、协作、快速、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更加开放、宽容的心态面对小高,在小高能够胜任新岗位的前提下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本院亦提示小高要珍惜社会给予的尊重和保护,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不要滥用权利,以更加坦诚、平和的心态面对公司,力争在新的岗位上取得更优异的成绩。

  (原标题为:《月薪5万的员工做变性手术请假休养,被公司按旷工解雇!法院判决亮了→》)


标签:小高公司劳动者病假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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