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高管离婚未主动报备被开除 起诉公司结果…

读书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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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某公司高管小杜有天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原因是他离婚了,但未向公司主动报备…

  本文图片均为“申工社”微信公众号 图

  小杜表示无法理解!公司表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开除没毛病!

  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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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回顾

  小杜于2017年2月6日进入上海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几年后,双方续签了有效期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的劳动合同,小杜升任为首席运营官办公室高级管理人员,并签字确认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签署道德规范、保密义务、利益冲突排解协议。

  协议中约定员工需主动避免人情案,如工作涉及项目或事项相关责任人、供应商等利益主体与其存在特殊关系(如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等)时,需立即主动报备。

  《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新进、岗位异动、婚姻关系变动等导致亲属关系变更,而未及时主动申报或虚报亲属关系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纪律,可予以过失性解除劳动关系。小杜于入职时申报为已婚,公司于2021年1月通过裁判文书网发现他已于2017年12月离婚。

  因此,2021年1月20日,公司向小杜出具合同解除/终止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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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3日,小杜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0年年终奖、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以及2021年1月的销售奖金。

  仲裁裁决如下:公司需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804元,以及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3540.23元。

  公司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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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要求小杜立即主动报备亲属关系、投资关系的变化,但小杜系离婚,客观上并未增加小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小杜的上述情况变化,加重了公司的经营风险或劳动合同义务。

  故公司该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小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员工的婚姻状况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查询更不能因此而开除劳动者!

  (原标题为(员工离婚未主动报备,公司: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开除!法院怎么判?))

标签:小杜公司报备亲属关系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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